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妹妹冒用姐姐名字登记结婚避判重婚罪状告民政dd

发布时间:2021-01-20 08:23:09 阅读: 来源:遮阳挡厂家

妹妹冒用姐姐名字登记结婚 避判重婚罪状告民政

妹妹冒用姐姐的名字结婚,后来姐姐只好冒用妹妹名字的成家。几年后妹妹离婚,因无法撤销用自己名字登记的结婚手续,再婚将面临重婚罪可能,无奈将婚姻登记机关民政部门告到法院。

妹妹未婚先孕

李芳,今年38岁,合川区人,1992年12月怀上小孩时,还未到法定婚龄。经与家人商量,她冒用姐姐李燕的名字与男友登记结婚。

1998年,姐姐李燕与男友结婚,无奈冒用妹妹李芳的名字登记。

登记时,他们都提交了由所在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都用的本人相片。工作人员在审查材料时,未识别出真假便办理了登记,颁发结婚证。

后来麻烦一串

由于姐妹俩使用对方姓名登记,后来引出许多麻烦事。

2006年6月,妹妹李芳与张杰夫妻感情破裂,以姐姐李燕的名义与张杰办理了离婚登记。

李芳、李燕、张杰与杨明多次请求民政部门变更婚姻登记。

2010年4月,合川区公安局通过自查,对李芳、李燕互换身份予以纠正,使她们的身份情况回归到初始状态,即身份证上李燕的名字和头像是相符的,李芳也是如此。

2010年6月,在公安机关出具李芳、李燕变更身份证明和4人到场作出书面说明的情况下,应李燕、杨明要求,婚姻登记机关为李燕和杨明换发了婚姻登记证。李燕和杨明新的婚姻登记证上,两人的身份真实了。

但李燕原来的婚姻登记档案里,李芳与杨明的婚姻登记材料仍然存在。虽然李芳与张杰离了婚,但婚姻登记档案材料上显示,李芳与杨明是夫妻。李芳如要再婚,因婚姻登记档案记录就会成为重婚。

于是,李芳要求民政部门撤销该记录,未获同意。随后,李芳将民政部门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无效

日前,北碚区法院审理认为,姐姐李燕和杨明骗取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应对其行为后果负主要责任。但从被告作出该婚姻登记行政行为的实质来看,是在李芳本人未到场的情况下以李芳的名义办理的结婚登记,而结婚的实际主体并非李芳,该婚姻登记的内容存在明显违法,应属于无效婚姻登记行政行为。无效的行政行为自始无效,故判决被告婚姻登记机关为李芳和杨明办理结婚登记并颁发结婚证的行政行为无效。

本案的焦点在于,时隔14年之后,原告的起诉行为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法院认为,无效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造成不利影响的,从解决当事人的实际问题出发,原告的起诉行为应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宣判后,当事人均表示服判息诉。

(文中人均用化名)

编辑:黄静文来源:重庆晚报【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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