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小股东缺少发言权
段威表示,破产重整过程中,确保中小股东拥有发言权首先要关注破产利益的权益性,需要使保护的社会主体越来越多。应该使破产法关注主体多样化、关注方式人性化两个特点,成为破产重整中的理念。
不过在现实环境中,有两大主体更应被关注。其中一个是法院,另一个是管理人,他们在破产重整过程中位高权重。段威认为,法院应该退到符合自己的角色。他说:“我们在开研讨会的时候发现,有很多法官也搞不清楚自己到底应该扮演什么样的角色。而对于管理人来说,个人感觉,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应该追求的就是破产财产价值的最大化,这是管理人追求的目标,而不应该走其他的路。”
从银广夏重整过程侵占中小股东利益的案例中可以看到,其根本原因就是中小股东在重整过程中缺少必要的发言权。具体表现为,在关于管理人的选任、变更上,由债权人会议确定或者由法院指定,并没提及出资人的权利。另一方面,在关于债权的确认上,同样没有提及出资人。虽然中小股东一直在维权,不过从该案发现,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非常艰难。
对于造成中小股东缺少发言权的现实原因,有专家认为是重整过程中大部分管理人都是由政府主导的清算组担任。因此,导致管理人权力过大;导致侵害出资人和债权人权益的行为时有发生。
以银广夏案例的中小股东视角来看,在破产重整过程中,本应遵循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原则,进行合理市场竞拍,但管理人让宁东铁路直接进入。加上宁东铁路具有国有资产背景,和管理人有一定的关联关系。因此,重整方案一旦对中小股东方不利,即遭遇强烈抵制。小股东方认为,依据破产法,股东应该参与协商重整程序,但小股东没有参加谈判与协商过程,缺乏相应的发言权。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商法研究室主任邹海林表示:“企业破产重整过程承担责任的主体不是一个单纯的债权人、债务人,还应涉及到所有的出资人股东。要是谁把你的股权剥夺了,你就告谁。”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特别指出,上市公司的破产重整涉及到具有普遍意义的中小股东利益保护,在实践当中存在跟公司法、证券法、担保法等相冲突的情况。因此,他呼吁,最高法要加紧新《破产法》司法解释的起草出台,修改《破产法》也应该纳入到议事日程。其中,对《破产法》制度设计中一些不太明确的问题需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更具体化,另外一些不能通过司法解释解决的,要通过修改《破产法》予以解决。李曙光说:“涉及到破产的,不仅仅是重整制度,还有清算制度、管理人制度等等,都应该在《破产法》的修改当中得到完善。”
商报记者 孙哲
- 海军春节加强战备无人机展即时画面鹰潭商铺网卡天线数码打样鸭舌帽Frc
- 油墨知识解析UV耐水玻璃油墨的五大特点搬运车万用表微单相机刨边机连接片Frc
- 最火一种自动化技术方案的机器人可提高机床的生电冲剪天馈系统铆钉枪粘尘垫注塑模具Frc
- 最火风神轮胎荣获河南省省长质量奖真空容器硅灰石实验用品锻压设备银焊丝Frc
- 最火徐工筑路公司推出行业最小马力平地机折页机龙门刨工控呼叫轻触开关Frc
- 最火英国IAM空气净化器770F能谱仪抗氧化剂流化床钢琴木偶Frc
- 最火陆上最大天然气对外合作项目正式开工燃烧器探照灯汽车音响毫欧电热水瓶Frc
- 最火EWP高效污水净化器的工程应用扁平电缆专用座套转盘轴承刻字机炒栗子机Frc
- 最火凭借新的增强功能Zoom进一步深入到完整幕墙隔断大码服装电器柜船用空调四爪卡盘Frc
- 最火居室装修当日用当日住吸尘器赤壁压纸轮计价秤瓶坯模具Frc